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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林保护站加强依法管理 切实做好春季资源保护工作

来源:    发布日期:2017年3月15日    浏览次数:

随着春季到来,人们踏青、登山等户外活动逐渐增多,每逢周末,就有许多游客来到老林保护站辖区周边踏青、游玩,给保护区的资源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干扰。
更有甚者,个别户外俱乐部还组织人员非法进入保护区,开展探险穿越等活动,甚至还有外国人参与其中,这不仅严重地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[1],还加剧了森林火灾隐患,严重威胁着辖区资源安全。
2月18日,周六,老林保护站工作人员在前往花门楼巡护途中,发现龙王沟口停放着一辆旅游大巴,随即改变巡护路线,进入龙王沟内进行查看。
在距离沟口2公里左右处,拦截正在前进的驴友队伍。经过询问领队得知,他们属于西安冰岩探险旅行户外俱乐部,组织了45名驴友,打算由龙王沟穿越进入牛背梁森林公园游玩,并准备攀登牛背梁顶。
了解到这一情况后,我们随即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,向领队及驴友告知,前方即将进入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》规定,严禁入内,要求他们停止前进,原路返回。
俱乐部领队见我们只有3名工作人员,借口驴友人数众多,已经走在半路上,他们也无法劝阻游客返回,希望能够让他们继续前进,在我们严词拒绝后,领队便怂恿部分驴友,对我们言语攻击、推搡,意图强行进入。由于地处龙王沟深处,无法呼叫增援,人数又相差悬殊,事态难以控制。但面对众多的驴友,我们也毫不退缩、保持克制,严厉制止部分驴友的无理行为,要求领队约束好驴友的言行。
保护站工作人员向领队严肃指出,俱乐部组织的这次活动,已经违反了《陕西省旅游条例》的相关规定[2],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,未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果继续前进,强行进入牛背梁保护区,不但违反了《陕西省旅游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还会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》,我们必将依法严肃处理,绝不手软,要求领队立即组织人员返回。
面对法律的威慑和执法人员的坚定态度,领队开始组织人员下撤,离开了龙王沟,前往秦楚古道景区。我们的工作人员则一直坚守在龙王沟口,防止其他人员再进入。
3月11日,周六,老林保护站工作人员在龙王沟蹲守时,发现有驴友要进入沟内,经调查询问,这些驴友是由“西安80、90户外俱乐部”组织,人数有38人,打算经龙王沟前往牛背梁森林公园游玩。工作人员随即进行劝阻,向俱乐部领队告知,前方是牛背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,未经允许,严禁入内,并向其宣传《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。俱乐部领队表示,对此他并不知情,愿意立即带领驴友立即离开,前往别处。
面对人为活动逐渐增多这一现状,老林保护站及时调整工作重点,组织人员,加强辖区人为活动热点地区的巡护、管理力度,通过张贴标语、广播宣传、蹲点守候等方式,对试图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劝阻,向他们宣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。
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,有效地缓解了人为活动对资源安全的威胁。在保护辖区资源安全工作的过程中,老林保护站工作人员面对挑战不退缩,敢于担当勇作为,用实际行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有效的确保了辖区的资源安全。
(老林保护站 张奇奇/文 张奇奇、张迪勇、王敏/图 )

 

工作人员向驴友出示执法证件

工作人员现场劝阻非法入区人员

依法劝阻未经批准的外国人进入保护区

工作人员向驴友宣讲保护区法律法规

劝阻成功,驴友返回

援引法条:
[1]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
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。因教学科研的目的,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、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,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,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。
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。
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,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;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,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。
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,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、法规和规定。
[2] 《陕西省旅游条例》
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行社,从事招徕、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为其提供旅游服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,依法办理工商登记。从事导游、领队活动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、领队证。
俱乐部、车友会、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,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,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。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、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,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,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。
第六十七条 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,组织开展穿越山岭、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,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,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、地点、路线、人员名单、保障措施、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。地点、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,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执行。